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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安成律师 吴安成律师,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衡阳专业离婚律师,常宁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,擅长代理各类疑难复杂离婚案件。吴安成律师近年来办理离婚案近200件,通过诉讼手段促成调解离婚率达75%以上,取得了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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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吴安成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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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4304201510413535

执业律所: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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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案例分析事实婚姻如何办理离婚

事实婚姻如何办理离婚,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,虽然缺乏形式要件结婚证,但其实质与正常婚姻并无二致。对于1994年2月1日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生效前满足婚姻实质条件的应该与合法婚姻等同受法律保护;对于1994年2月1号之后δ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。

【案情】

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1985年11月3日(农历9月21日)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,一直δ办理结婚登记,1989年12月11日生有一子;原、被告婚初感情一般,后因性格不合,常为家务琐事发生ì盾,导致夫妻感情不和,并自1999年上半年分居至今,双方分居期间曾于2002年7月达成离婚协议,但δ办理离婚登记。

【审判】

汉寿法院经审理认为:原、被告δ办结婚登记,仅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虽Υ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,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原、被告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,应按事实婚姻处理;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,经调解不能和好的,应判决准予离婚,因被告δ到庭,本院无法进行调解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;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δ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,判决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。

【评析】

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,虽然缺乏形式要件结婚证,但其实质与正常婚姻并无二致,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前我国农村地区事实婚姻情况所占比例非常高,也是适应当时农村社会状况和获得了社会广泛认同的。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的出台正是充分考虑了很多婚姻存在形式要件不完备的情况,对于条例出台前的仪式婚予以认可以便于保护广大妇女、儿童权益,但是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,婚姻登记作为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是婚姻管理制度δ来的发展方向,所以作出规定,对于1994年2月1日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生效前满足婚姻实质条件的应该与合法婚姻等同受法律保护;对于1994年2月1号之后δ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。本案原、被告1985年农村习俗结婚,婚姻关系合法有效,故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判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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