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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介绍

吴安成律师 吴安成律师,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衡阳专业离婚律师,常宁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,擅长代理各类疑难复杂离婚案件。吴安成律师近年来办理离婚案近200件,通过诉讼手段促成调解离婚率达75%以上,取得了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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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吴安成律师

手机号码:18975414797

执业证号:14304201510413535

执业律所: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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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房产证写孩子名字 离婚时能要求共同财产分割吗?

导读:房产证写孩子名字,离婚时能要求共同财产分割吗?下面由小编通过具体案例为你分析。

案情:

在某企业上班的杨小丽与丈夫王和平于2013年5月用共同的积蓄购买了一套90平米的商品房,杨丽与王和平的儿子当年17岁,杨丽与丈夫王和平购房时,以儿子王小涛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,房产证上只写了儿子王小涛的名字。

2014年6月,杨丽发现丈夫王和平有外遇,于是与丈夫王和平闹离婚,王和平以这套90平米的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,要求进行分割,而杨小丽则认为这套90平米的商品房写的是儿子的名字,是儿子的个人财产。房产证是儿子名字,离婚时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?杨小丽丈夫王和平有权分割这套房产吗?

律师说法:

这套90平米的房产虽是杨小丽和王和平共同出资,但是购房人和产权人均是杨小丽与王和平的儿子,故该房产应视为杨小丽与王和平夫妻对孩子的赠与。根据《宪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继承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接受赠与的财产应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。

未成年人基本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,对其财产往往不能亲自进行管理、收益与处分。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,其中一项监护职责就是,保护被监护人人身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。《民法通则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,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,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,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,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

因此,杨小丽与王和平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,由于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,应属孩子的个人财产,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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